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陕0723执110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梁改利与被执行人巩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巩小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改利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巩小龙,男,生于1964 年11 月1 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巩家槽社区二组58 号。身份证号码:61232319641101****。
执行案号:(2023)陕0723执1100号
执行依据:(2022)陕0723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40000元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梁改利承诺给予举报人悬赏金5000元。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举报线索内容相同的以在先举报为准。
举报联系电话:0916-3791713
特此公告
洋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丨洋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