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明绵延传承的鲜活见证,承载着中华民族的文化基因与精神特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性。基层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的前沿阵地,在这一过程中肩负着重要使命,深入探索基层检察院参与非遗保护的实践路径,对推动非遗保护法治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一)文化基因的深厚承载
非物质文化遗产凝聚着各族儿女的智慧与集体记忆,能直观呈现中华文化的丰富性、多样性与创造性。以传统剪纸艺术为例,一把剪刀、一张红纸,便能幻化出形态万千、寓意深刻的图案,这些图案背后,是特定地区、民族的历史脉络、信仰追求与生活习俗的生动写照,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薪火相传的鲜活例证。
(二)民族精神的鲜活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寄托,做好其系统性保护与利用,能极大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与中华文化影响力。端午节时,赛龙舟、吃粽子等习俗,不仅是节日的庆祝方式,更蕴含着团结协作、爱国情怀等民族精神内核,通过代代传承,不断强化着民族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三)文明交流的重要桥梁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及其蕴含的思想文化、价值观念,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在中外文明交流互鉴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京剧、武术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走出国门后,深受世界各国人民喜爱,成为展示中国文化魅力、促进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名片。
二、基层检察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要性
(一)法律监督是守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治防线
基层检察院凭借法律监督职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筑牢法治根基。一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记录以及对侵权行为打击等履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作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运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检察职能,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秩序。
(二)公益诉讼是维护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公益诉讼是基层检察院维护传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合法权益受损且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时,基层检察院可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为传承人提供司法救济。同时,积极探索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机制,针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与行政机关共同探讨解决方案,推动问题快速有效解决,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与实施方面,通过磋商促使行政机关完善工作机制。
(三)协作沟通是凝聚保护的强大合力
基层检察院积极搭建部门协作平台,联合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合作,形成保护合力。此外,通过开展法治宣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与参与度,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引导企业合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专业人才匮乏,制约保护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历史、文化、艺术、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跨学科专业人才。然而,基层检察院中此类复合型人才相对稀缺,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价值评估、损害风险和损害认定等问题,往往需聘请外部专家,这不仅增加了办案成本,也在案件调查和诉讼过程中带来诸多不便。
(二)跨部门协调困难,影响工作效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文旅、公安、市场监管、教育等多个部门,部门间协调合作至关重要。但实际工作中,由于职责分工不明确、沟通机制不完善,跨部门协调存在障碍。且检察机关与职能部门间的协作机制多为倡议性质,缺乏约束力,导致工作整体效率受到影响。
(三)公众参与不够,氛围尚未形成
长期以来,行政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各环节占据主导地位,社会公众参与度低,处于边缘乃至缺位状态。公众参与的缺失,不仅使检察机关办案取证困难,也不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四、基层检察院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路径
(一)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升保护能力
内部培训是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的重要途径。基层检察院应定期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文化知识的培训活动,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增强检察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认识。同时,通过人才引进机制,吸引历史、文化、艺术等专业背景人才加入,充实专业力量。此外,建立专家咨询库,在办理复杂案件时及时获取专业意见。
(二)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明确各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分工是关键。通过制定相关文件或协议,避免职责交叉与推诿现象。例如,文旅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申报及传承人管理,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侵权、假冒伪劣等市场违法行为。同时,搭建多部门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问题及案件办理情况,共同商讨解决方案,加强协作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约束力。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营造良好氛围
加大宣传力度是提高公众参与度的基础。利用新媒体平台、传统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及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通过制作专题宣传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公众认知度与认同感,激发参与积极性。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表彰,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此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等,增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感认同与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供稿:商南县检察院
作者:徐梓轩
编辑:赵佳欣
责编:雪云
审核:姚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