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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苏咪:关于基层检察机关助推基层治理工作的思考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直接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的幸福安康。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前沿阵地,不仅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更是实现全过程人民…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直接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的幸福安康。基层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前沿阵地,不仅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更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平台。它是社会治理的根基,对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的 “一线力量”,如何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成为亟待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治理工作提出历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 “社会管理” 升级为 “社会治理”,标志着我国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为后续工作奠定总基调。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细化路径,明确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具体的制度遵循。

党的二十大将 “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纳入 2035 年远景目标,把基层治理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凸显其重要性。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聚焦基层实践,明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 “自治、法治、德治” 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为基层治理指明了实践方向。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基层治理,反复强调要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构建权责清晰、多元参与、运转高效的基层治理格局,从根本上夯实国家治理的基层根基。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也是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关键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治理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协同共治,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是其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的具体体现。宪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要求其积极维护法治权威、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助力国家治理目标的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新时代检察机关应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由上述可见,检察机关依法参与社会治理,是其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内在要求,是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必然选择,更是服务社会现代化转型的重要途径。这不仅是落实宪法定位的需要,也是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必须依法履职,提升履职效能,才能切实完成治理职责,彰显检察职能的意义。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需找准履职效能提升的目标与结合点,否则依法履职将缺乏方向和创新动力。事实上,依法履职的成效也只有在参与社会治理中才能得到有效检验。因此,检察机关应从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审视检察职能,充分发挥其助力社会治理的作用。

三、基层检察机关助推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庆考察时强调了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重要性,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最高检党组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将新时代 “枫桥经验” 融入检察履职办案全过程,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检察机关作为法治保障主体,应以服务中心大局为理念引领,以法律监督职能为立足点,探索保障社会治理的有效路径,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 “枫桥经验”,促进基层社会治理,这既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也是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其法治化水平直接决定了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乡基层治理格局,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

(一)深耕主责主业,找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切入点

基层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定位,依法办案,主动适应社会治理新需求,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治罪与治理并重的工作理念。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贯穿始终,把办案和治理视为案件办理的 “一体两翼”,有机融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做到法、理、情相统一。

以公权力监督为核心,以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与弱势群体司法保障为支撑,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进程。

将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 与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相结合,以个案办理为切入点,依法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从个案办理向类案拓展,推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乃至社会治理。

以数字检察为动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通过要素筛查、数据碰撞、关联细分等方式,挖掘大数据背后社会治理的监督漏洞和问题,借助大数据赋能,对类案进行系统性排查和风险预防,实现 “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 的系统治理目标。

(二)精细检察履职,提升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

基层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思想,将检察环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推动更多矛盾纠纷在基层、源头和诉前得到解决。

高质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四大检察” 职能,以高效履职助推矛盾纠纷化解。最高检强调要把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的基本价值追求贯穿“四大检察”全过程,基层检察机关应以此为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立足点,以个案高质效保障法律监督工作整体高质效,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扎实推进检察听证制度,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检察听证是化解社会矛盾、落实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基层检察机关应坚持应听尽听、规范听证,将检察听证作为办案常态,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不断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精准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检察工作扶危济困、救急解难的价值功能,以“法治力度”提升“法律温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司法救助工作是连接“百姓疾苦”与“党和政府关爱”的民生工程,基层检察机关要以人民为中心,做实做细司法救助工作,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快救,切实发挥其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功能。

(三)坚持源头治理,做优助力基层社会治理质效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预防违法犯罪、防范风险隐患、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机关立足检察监督职能,抓前端、治未病,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基层检察机关应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坚持 “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检察履职“我管”促依法“都管”,通过制发高质量、可操作性强的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更好地服务基层社会治理。

制发检察建议时,应依托具体办案,主动发现发案或类案背后的问题隐患,梳理社会治理中的风险漏洞和矛盾隐患。注重集思广益,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被建议单位的意见,精准提出合理、可行的治理建议,确保建议的专业性和高质量。

检察建议发出后,要通过 “回头看” 等方式持续跟踪问效,积极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力量,推动建议内容落地落实,确保检察建议的“刚性”得以体现。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释法说理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主动向诉讼参与人阐释法理、情理、事理,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做好案件办理的 “后半篇文章”。

着眼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针对不同领域的易发、多发问题和不同法治需求,结合所办案件,分层分类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将办案故事、典型案例和法律知识送到群众身边,达到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的法治效果。(商南县检察院 苏咪)

编辑: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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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t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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