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紫阳洄水镇的李某于2022年9月至10月在紫阳某服饰有限公司务工,被拖欠劳务工资6000元。2024年7月,双方约定分期支付,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元,但公司剩余3000元一直未履行。李某遂向紫阳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支付应于2024年8月15日前支付3000元。紫阳法院依法作出(2024)陕0924民督1号支付令,责令紫阳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劳务工资3000元。支付令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为被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发现,紫阳某服饰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曾某名下除一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及一份“两全保险”外,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提取了曾某保险的现金价值1754元发放给李某,剩余1246元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李某家庭生活困难,需赡养老人、抚养两名子女,且丈夫因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本人无收入,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李某向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请求救助1246元。
法庭审查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劳务工资引发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因权利无法实现而导致家庭生活面临急迫困难。其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八)项所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法院秉持司法为民理念,对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依法给予救助,以解其燃眉之急。经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李某司法救助金1246元。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背景下,积极运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涉民生案件困难申请执行人进行有效帮扶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与温度,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等涉民生案件,当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胜诉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法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并陷入生活困境时,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挥了“救急解困”的重要作用。本案通过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小额司法救助,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视和对民生疾苦的关切,展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并且推动“执救结合”机制有效运行,展示了“执行不能”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流程。
法院在执行环节穷尽调查措施、依法认定“执行不能”后,主动引导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并依法审查、及时决定,确保了救助的精准性和规范性。这为处理同类涉民生小标的“执行不能”案件提供了可操作的范例。通过司法救助,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损失,缓解了其家庭生活困难,有助于消除因执行不能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促进实质化解矛盾。本案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诚信守法,切实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否则不仅将受到法律惩戒,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也可能被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作者:彭玉罗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