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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假盐生产者被判刑并要求公开道歉

云南假盐生产者被判刑并要求公开道歉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对胡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鲁甸“假盐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胡某等17人有期徒刑1年至6年零6个月不等,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明,2015年10月以来,被告人胡某等人在明知工业盐不能食用的情况下,采用碘酸钾兑水添加后假冒成精制加碘食用盐并以每吨2000元以上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经法院认定,胡某等人生产的假盐达1193.43吨,销售金额238.68万元,除了被公安机关追回并扣押的95.46吨外,仍有1097.97吨假冒食盐销往昆明市、昭通市昭阳区、鲁甸县境内,销售数量巨大,涉及面广。
       2018年11月22日至23日,鲁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胡某等17人提起公诉,对胡某、郭某、段某3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鲁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胡某等人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除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之外,还应当向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通讯员: 罗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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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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