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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借贷”签合同,法院判决担责任

“帮人借贷”签合同,法院判决担责任

         近日,延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由被告雷某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4月7日,被告雷某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雷某在原告处借款本金200000元用于果园管理,约定借款月利率10.50‰,逾期利率为借款利率基础上浮50%,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7日至2017年4月6日止。同日,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2年,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2017年3月3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约定将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的到期日展期至2018年4月5日,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77‰。2017年4月6日,被告雷某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向二被告催要下欠借款本金195000元及2017年3月31日之后的利息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庭审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理应恪守。原告将借款发放给被告雷某后,借款归被告雷某所有及支配,被告雷某亦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发放至其名下银行卡,且银行卡在自己同意的情况下被雷甲某拿走,因此被告雷某在借款到期后,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下欠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雷某偿还下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某提供证人证言可证实被告刘某系自愿为被告雷某借款担保,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展期一年,原告主张债权时未超过2年保证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其他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视角:一直以来,由于放贷条件的限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实际使用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人因缺乏借款的法律认知“无辜”背上银行贷款而浑然不知,仍单纯以为自己仅为亲戚朋友借款担名,即使以后贷款不能清偿,也和自己无关。其实,金融借款合同是合同关系的一种类型,应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所谓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只对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约束力,因此该类情形下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而非借款实际使用人。至于名义借款人与借款实际使用人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切忌轻易帮他人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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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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