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当心!踩刹车,前面有车,让直行的车先走。哎呀,还是装上了。”坐在副驾驶的张某某的弟弟不停的抱怨着自己的哥哥。
2019年09月13日,张某某驾驶陕B0***1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由黄陵县隆坊镇鲁村前往黄陵县隆坊镇途中,行驶至黄陵县香黄路58KM+400M(鲁村村口路段)处,与左侧方向直行杨某某驾驶的陕E5***9号红色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过询问事故双方当事人,对现场勘查,认定驾驶人张某某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进入村口道路转弯时,未按规定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陕E5***9号红色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某某无责任。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黄陵交警提醒驾驶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马瑞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