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五一”假期,不少游客选择在目的地租车出行。开着租来、借来的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赔偿,还是由使用人担责?
民法典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也就是说,谁开车谁担责,但如果车主或租车公司存在过错,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与驾驶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让我们来看一起案例:张某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饮酒后的冯某驾驶,冯某超速行驶致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受伤。法院认为,张某明知冯某饮酒仍出借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超出限额的部分由冯某赔偿,其中40%由张某与冯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一些车主在明知他人存在饮酒、无驾驶资质等不适宜驾驶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与他人,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该司法解释不仅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还将强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引导其加强车辆管理,抵制“马路杀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