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因驾驶人不当停车、乘车人下车时疏于观察等原因引发的“开门杀”事故,给路过的行人带来无妄之灾。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是否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对此,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当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开门杀”事故中,乘客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不能任意拒赔,司机和乘客也不能轻易甩锅。
在一起案例中,董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驾驶员董某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
“这一规定既合理厘定了责任,乘车人不得推卸甩锅;又恰当分配了风险,保险公司不得以乘车人并非适格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炯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