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本是正常的用工自主权。
典型案例
李某系某科技公司工程师,月薪2万元。2025年4月,公司因业务调整撤销李某所在部门,将李某调至销售岗位,薪资调整为月薪8000元。李某拒绝调岗,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4万元。
仲裁及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该裁决,认定公司调岗缺乏合理性,构成违法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合法调岗的判断标准
司法实践中,判断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合法通常考虑:正当性目的;合理性;程序正当性;歧视性禁止。
本案启示
用人单位调岗应当遵循必要性、合理性、非惩罚性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