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彬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赴渭南市大荔县执行了一起标的额5000元的罚金案件。
被执行人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彬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处,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姚某某服刑期满后未主动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将财产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及时对被执行人姚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因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了解到被执行人姚某某案发前在煤矿打工,可能有履行能力,执行人员即出发前往被执行人姚某某户籍所在地渭南市大荔县,希望当地村委会干部能做下被执行人的家属工作,让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并委托转交相关法律文书,在办案人员离开当地村委会后不到一小时被执行人主动电话联系案件承办人员表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5000元,案件承办人员告诉其去法院找书记员办理罚金缴纳手续,当日上午被执行人即将罚金5000元交到法院执行账户。
彬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突出刑事部分的附加刑执行工作,对并处或者单处财产刑部分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的即移送执行局立案执行,彰显打防并举,确保辖区内刑事案件的既判力、执行力,为进一步营造安全、祥和的经济社会环境作出应有贡献。
通过该案的判决、执行,倡议广大市民严格遵法、守法,切实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不触碰法律底线,做文明城市的践行者。 (王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