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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调研】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赵明*    李雨浓**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向“严而不厉”转型,轻微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传统终身前科制度与社会治理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成为重…

赵明*    李雨浓**

摘要:随着我国刑事立法向“严而不厉”转型,轻微犯罪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传统终身前科制度与社会治理需求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实现平衡成为重要议题。本文以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核心,通过概念辨析和可行性分析,提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具体路径。

关键词:轻微犯罪;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社会治理

2024年7月21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轻罪治理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方向和要求。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彰显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进步。但当前我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临着轻微犯罪范围不明晰、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失、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程序不完善等现实困境。本文以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核心,通过概念辨析和可行性分析,提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具体路径。

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轻微犯罪。轻微犯罪通常指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刑罚较轻的犯罪行为,其与轻罪存在一定关联但并不完全等同。在刑法体系中,轻微犯罪多表现为偶发性、非暴力性或主观恶性较低的行为,例如初次过失犯罪、某些经济数额较小的财产犯罪等。与轻罪相比,轻微犯罪更多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对个体再社会化的影响,而非单纯依据法定刑来界定。

(二)犯罪记录。犯罪记录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客观地记载犯罪人所犯罪行的记录,通常是以法律文书、卷宗、视听资料等载体记录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犯罪记录是现代社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加强国家对犯罪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由特定司法机关依法密封保存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只有达到法定条件才可进行查询的制度。其目的是避免犯罪人受到他人和单位的歧视,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充分体现了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有利于增强犯罪人对处罚的认同感和接受度,从而改过自新。

二、构建轻微犯罪封存制度的可行性

(一)政策支持

2012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为完善我国犯罪记录制度、健全犯罪记录工作机制创造了条件,也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预留制度空间。2024年7月21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框架。这一政策导向不仅回应了轻罪治理的现实需求,也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二)现有经验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为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提供了可行的操作模板。自2012年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以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经过十多年实践,已逐步建立起覆盖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完整封存机制。同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应封尽封”原则,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涉罪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在实际应用中,这项制度有效降低了未成年人的再犯罪率,并促使他们更好融入社会。

对于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可以借鉴这一成熟经验中的程序规范,如申请主体的设置、封存条件以及监督机制。同时,根据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对相应考验期进行必要调整,以确保这项措施能够在尊重个体情况与法律公正之间取得平衡。通过吸取未成年人案件处理中的成功实践,为提升成年人轻微犯罪处理效率与效果提供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思路。

当前,许多国家的封存模式也为我国构建该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如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轻罪记录在行为人年满18岁后自动封存;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允许成年人申请封存二级轻罪记录;德国实行“先封存后消除”机制,考验期内表现良好犯罪记录可能会被提前解封或最终消除。这些经验表明,封存制度需兼顾社会安全与个体权利,通过法定刑标准、考察期设置和分类管理实现精细化治理。

(三)技术支持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以及区块链等技术的进步,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已为犯罪记录分级管理提供成熟的技术解决方案,实现了跨部门数据的安全高效流转与协同管理。这些方案不仅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还为敏感信息的分类存储、权限控制及加密处理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此基础上,通过设定特定访问规则和权限等级,可以有效限制对轻微犯罪记录的查询范围,确保其在必要时可被封存且不易被非法调取或滥用。此外,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性也为记录封存提供了额外保障,使得整个过程更加安全可靠。例如2021年上线的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版已实现数据标签化处理:支持在电子卷宗目录树中添加”封存标记”,如某危险驾驶案卷宗可标注”刑期6个月|封存待启动”元数据。

三、构建轻微犯罪封存制度的路径

(一)明确封存制度适用条件与范围

明确轻微犯罪的条件与范围对于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至关重要,它需要结合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行为人主观恶性进行综合考量。根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笔者认为轻微犯罪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刑罚要件,如依法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二是情节要件,如犯罪手段非暴力性、主观恶性较小(如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的案件;三是社会危害性要件,如未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已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修复社会关系。同时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才能够认定为轻微犯罪。

此外,在适用范围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将封存范围扩大至涉罪记录,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最终被判决有罪,只要其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并经历了从刑事立案到执行完毕的整个过程,相关记录都应纳入封存范畴。这样做能够更加全面地保护个人隐私,并有效避免因标签效应而给行为人未来生活带来的不必要困扰与影响。

(二)构建分层分类的封存制度

当前我国仅针对未成年人建立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缺失问题,有观点主张应当构建与未成年人相同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鉴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社会经验、生理条件、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等方面的显著差异,不宜将二者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再犯可能性作同等对待。另一方面,从社会认同感方面,社会对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包容度相较成年人更高。因此,笔者建议应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特点,构建差异化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鉴于其社会危险性较低及社会接受度较高的特点,可以继续沿用现行《实施办法》中关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规定,对轻微犯罪的范围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司法方针。而针对成年人罪犯,在严格界定轻微犯罪的条件和范围的基础上,结合个案情况,如老年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等特殊群体从宽情节的认定、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悔罪表现以及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情况等进行正向综合评估后,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后,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当地社区以及派出所应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在行为人入学、就业等时,免除其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

(三)严格限制查询与解封条件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实施办法》,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相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犯罪记录封存后,除非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否则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主体应限缩为国家安全、外交、纪检监察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部门。查询程序需遵循“书面申请—司法机关审核—保密使用”流程,违规泄露信息的单位或个人需承担民事赔偿或刑事责任。封存不是一成不变的,发生特定情形时,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解除封存,比如在考验期“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且累计刑期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

(四)合理设计封存的保障机制

为避免封存信息的泄露,还应当对查询的申请和使用程序予以系统规范。第一,查询申请的审批程序。犯罪记录封存机关对被封存的记录有保管的义务,因此对于查询的申请,必须履行审核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核实申请查询人的个人信息,二是审核申请查询的理由与法律依据,三是封存机关的内部决定是否准予查询。 第二,查询后的保密义务与依法使用的义务。经查询知悉被封存信息的主体应当遵守保密义务,禁止向外界披露被封存的信息。作为犯罪记录封存的例外规定,查询机关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用途使用获悉的封存信息。同时在查询时应签署承诺书,因查询知悉被封存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保证不对外披露查询到的信息。

(五)强化监督机制与权利救济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该制度运用过程的监督责任。这种监督不仅涉及对犯罪记录封存决定合规性的审查,还包括对考验期内犯罪人表现的评估等多个方面。当出现违规查询或泄露这些记录的行为时,受影响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或提起相应诉讼。此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被封存记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效力规则:一般情况下,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这些封存的记录不得用作判断累犯或施加重罚的依据。

四、结语

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探索,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分析制度的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及实践经验,论证了其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度设计以法定刑为基准,采取分层分类管理模式,严格限定查询与解封条件,并通过配套衔接机制强化实施效果。这一制度既能修复社会关系,又能推动犯罪预防从“惩罚本位”向“修复本位”转型,实现社会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李思远.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J].清华法学,2024,18(06):21-36.

[3]陈昂.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背景下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J].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43(05):57-60.

[4]徐蔚敏,朱明亮,茆文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构[J].人民检察,2024,(23):85.

  1. *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
  2. ** 商南县人民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 ↑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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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t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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