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琳与被执行人何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曹琳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何侃,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菊花园27号1楼4号。

身份证号:61010319640921xxxx
执行案号:(2020)陕0103执155号
执行依据:(2019)陕0103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28341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何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70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0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丽与被执行人倪景边、李斌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倪景边、李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某丽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倪景边,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闵家桥85号404。

身份证号:62010219700411xxxx
被执行人:李斌,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18号华泰L2号楼1单元2302。

身份证号:61040419681227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9172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民终98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43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0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东桃与被执行人赵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飞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苏东桃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飞飞,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灵台县邵寨镇东庄村中兴社118号。

身份证号:62272319930427xxxx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2597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1603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9337.5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1000元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0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魁与被执行人呼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转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赵志魁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呼转荣,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榆林市清涧县玉家河镇呼家坪村6号。

身份证号:61273119630610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1575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民终2610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0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生与被执行人张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春生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弘,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安西街甲字7号36单元1层2号。

身份证号:61010419691220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02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民终945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74206.1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张弘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日
来源| 西安碑林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