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8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大昊与被执行人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郭黎明,男,195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小村镇五七零二福利区34号楼1单元102室。

身份证号:61043119550405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2619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876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215284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郭黎明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2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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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8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春旭与被执行人申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申鸣,男,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西段 72号。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恢2018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576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0450元及利息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车辆陕UQS448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车辆并实际扣押、处置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6000元。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97
联系人: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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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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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8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丹丹与被执行人刘研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研,男,1977 年 3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交大一村 7 舍 408 号。

身份证号:61010319770330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3796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860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030025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刘研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20
联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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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8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习与被执行人高龙、闵娜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龙,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55号1栋1单元6层1号。
身份证号:61272719900627XXXX

被执行人:闵娜,女,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身份证号:61052819910624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14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820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130008.48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高龙、闵娜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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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相生与被执行人陈芳龙、蔡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芳龙、蔡素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芳龙,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腾龙跃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安市鄠邑区渭丰元二村北身份证号:61012119660101XXXX

被执行人:蔡素青,女,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腾龙跃锻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西安市鄂邑区渭丰元二村北。身份证号:41062619630520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365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96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950266.3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陈芳龙、蔡素青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9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欣与被执行人司金丽、朱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朱俊杰,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西安市浐灞中建尚城8号楼704号。

身份证号:14260219740319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恢884号
执行依据:(2018)陕0103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1742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朱俊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2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9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仵平安与被执行人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仁义巷94号。

身份证号:61042219720803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197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614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049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海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9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磊与被执行人孙睿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睿钒,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雁引路1号附10号。

身份证号:62272519870404XXXX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7997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0民初1314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2821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孙睿钒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7%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秋顺与被执行人童德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童德元,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平华路77号

身份证号:62270119791021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3578号
执行依据:(2025)陕0103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68192.23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童德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0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永辉与被执行人贾凡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凡,女,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退休干部,住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150号皇族名居小区4号楼A单元1008室。

身份证号:61010319651010XXXX
执行案号:(2025)陕0103执5102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580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3196.44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贾凡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张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0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公平与被执行人赵红梅、赵钢所有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69年12月17日出生,住碑林区信义巷11号,身份证号:61010419691217XXXX。
被执行人:赵钢,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碑林区信义巷11号,身份证号:61010419680314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1143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1753.7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赵红梅、赵钢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20
联系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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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