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西部法制网为广大劳动者整理了常见的劳动权益知识:
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加班费怎么算
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四、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拖欠工资可举报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西部法制网温馨提示:了解劳动法规,依法维护权益,共建和谐劳动关系。如有劳动纠纷,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