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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好意同乘出意外 驾驶人赔多少

搭同事的车上下班,喊上三两好友出游踏青……“无偿搭乘”“搭便车”在日常生活中较为普遍。“好意同乘”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发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让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午饭后,张某驾车顺路搭载工友李某前往同一地点。途中,张某突然犯困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张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情形下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但并未免除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这也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