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6年2月,某公司女职工孙某怀孕后,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将其辞退。孙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孕期工资损失。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在孙某孕期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孙某孕期工资损失共计6万元。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否则,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件启示:
西部法制网提醒: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辞退。广大女职工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晓自身权益;孕期被违法辞退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