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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以案说法】直播购物遇欺诈,消费者维权获赔偿

案件回顾:

2026年5月,市民赵女士在某直播平台购买了一款”天然翡翠手镯”,主播声称是A货天然翡翠,有鉴定证书。赵女士支付8000元购买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手镯为人工处理过的B货,并非天然翡翠。赵女士联系商家退货被拒,平台也推诿不管。赵女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一赔三,共计赔偿赵女士32000元。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同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约束。

案件启示:

西部法制网提醒:直播购物要选择正规平台和信誉商家,购买贵重物品务必索要发票和鉴定证书;保留好直播录像、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收到商品后及时验货。遭遇欺诈要勇于维权,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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