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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赋能的实践与探索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和提升办案质效方面不断探索创新,“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部监督机制,逐渐成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有效手段。基层检察院通过强化…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责任制落实和提升办案质效方面不断探索创新,“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模式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部监督机制,逐渐成为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有效手段。基层检察院通过强化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协同配合,积极探索二者之间的衔接机制,为检察办案提质增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模式的内涵与实践

(一)“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意义

“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是指基层检察院通过案件管理部门与检务督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内部监督合力,共同推动办案规范化和质效提升。案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程监控、质量评查、数据管理等工作,而检务督察部门则侧重于对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纪律作风、廉洁从检等方面的监督。

(二)强化协作配合,促进工作衔接

基层检察院建立了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检查、涉案财物监管、律师阅卷等专项工作中,案管部门主动邀请检务督察部门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三)丰富监督形式,搭建共享平台

基层检察院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案管部门定期向检务督察部门抄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案件质量评查报告》等文书,检务督察部门在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办案现象也及时向案管部门通报。案管部门与检务督察部门常态化开展案件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工作,注重从质量评查中发现和纠正司法行为不规范问题,充分发挥联合评查倒逼提升办案质效的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压实办案责任

基层检察院案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办案质效问题,经提醒督促后仍未有效整改的,及时向检务督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检务督察部门对移送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并不定期开展“回头看”,对敷衍应付、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五)推动数字化赋能

基层检察院推进案件管理手段数字化,完善数字化案件质量检查、流程监控和质量评查手段,实现问题智能提醒、自动纠错、预判预警。通过数据可视化等方式,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动态分析研判,为业务指导和科学决策提供支持。

二、基础检察院“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面临的挑战

(一)思想认识不足。部分检察干警对检务督察工作的性质、意义与职能认识不足,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主动接受监督。

(二)职责划分不明。检务督察与案件管理的职责存在交叉,导致监督工作存在重叠或空白。例如,检务督察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在监督“人”的职责上存在重叠,而与案件管理在监督“案”的职责上存在交叉。

(三)力量配备不足。受编制和人员限制,基层检察院难以成立专门的检务督察机构,督察人员往往身兼数职,难以满足监督需求。

(四)督察方式单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仍停留在表面,如仅限于上报数据报表、督察检容风纪等,缺乏对执法办案的深度监督。

三、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 + 检务督察”的优化路径

(一)提升思想认识,增强监督意识

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思想教育,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辅导等方式,提升干警对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工作的认识,增强其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警示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优化监督机制

进一步细化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重叠和监管空白。例如,明确案件管理侧重于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业务监督,检务督察侧重于执法行为、纪律作风等人员监督。同时,完善《案件管理与检务督察衔接办法》,细化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评查等工作机制。

(三)加强人员配备,提升监督能力

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增加基层检察院的编制和人员配备,特别是为检务督察和案件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同时,通过组织专题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提升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

(四)丰富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

创新监督方式,结合实地检查、暗访、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例如,利用数字化手段对案件办理全流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行为。此外,定期开展执法督察、风险防控等工作,确保监督全覆盖。

(五)强化结果运用,落实责任追究

将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的结果与检察人员的考核、评优评先挂钩,增强监督的威慑力。对于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胡粉)


供稿: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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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t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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