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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 | 浅谈监督法修改后的跟踪监督

新修改的监督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在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和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条文中增加了跟踪监督的内容。同时明确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新修改的监督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在第三章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和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条文中增加了跟踪监督的内容。同时明确规定,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这就意味着人大常委会一旦启动了工作监督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来。

笔者认为,开展跟踪监督,既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工作监督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增强人大监督权威,对“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有效监督的重要手段,对于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强化监督职能十分重要,是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履职行权和开展监督工作的根本遵循。

当下,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深刻认识和把握跟踪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有效的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把监督法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到实处,不断增强人大监督实效。

首先,要深刻理解跟踪监督的内涵。从字面意思讲,跟踪监督就是跟踪检查、追踪督办。它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深化和延伸,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和“一府一委两院”正确行使职权,对其工作进行持续、动态、全方位监督的重要方式。从性质上看,与其它监督方式不同,人大跟踪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监督权力,全程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有效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举措,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其次,要更加明确跟踪监督的内容。根据监督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人大跟踪监督应包括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二是人大常委会听审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三是财政预算、经济计划的执行情况;三是财政审计问题的整改情况;四是代表议案、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五是工作评议和专题询问交办意见的反馈情况。

再次,要正确把握跟踪监督的方法。一是建立问题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完善监督主体,督促“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承办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委会报告有关落实处理情况;二是加强与代表和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通过定期听取进展情况汇报、实地调研等方式,了解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建议得到有效落实;三是发督办通知书,约见“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办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四是将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和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委会审议,组织进行询问和质询,并开展满意度测评。经测评后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可以退回报告机关重新研究处理。重新研究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常委会书面报告。五是将“一府一委两院”未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向社会公开,通过人大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其四,要强化跟踪监督的措施。一方面要建立跟踪监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联手打好组合拳,坚持问题不整改不放过,敷衍应付不放过,促使“一府一委两院”重视工作落实,抓好问题整改;另一方面要完善监督制度,增强监督刚性,明确对不落实监督意见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消极对抗、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可依法采取履职评议、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追责动硬、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威慑力,确保监督结果得到有效落实。

其五,要注重跟踪监督的效果。一是将满意度测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接受测评的“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并报送同级党委,作为单位考评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二是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部门工作评议和干部履职评议,以及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提供参考;三是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等形式,与公众进行互动交流,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让公众了解人大的工作动态和成效,扩大人大监督的社会效果。


作者:张天科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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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net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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