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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开展了民生…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贴近群众生活的重点服务行业,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三原某百货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6月4日,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百货商店销售的西凤六年陈酿酒等西凤系列酒品质量存疑,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遂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份在门口一送货者手中购进西风六年陈酿酒2箱计12瓶、西风六年珍藏酒1箱计6瓶、西风华山论剑十年2箱计12瓶、西风华山论剑二十年2瓶,未查验供货方经营主体资格证明、未索要进货凭证,至检查时当事人剩余21瓶西凤系列假冒白酒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假冒“西凤牌”系列白酒21瓶;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二
三原某购物广场销售过期化妆品案

2021年8月5日,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购物广场检查时发现,化妆品销售专区6盒染发膏生产日期为2019年4月16日,保质期为2年,已超过包装标签标注的保质期,仍摆放在超市化妆品专区货架上销售。遂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经营的化妆品进行定期检查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6盒瑞虎牌染得快染发膏;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三
三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芝麻调和油案
2021年7月1日、2021年8月3日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三原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月10日、2020年9月1日生产的330ml/瓶食用植物油(芝麻调和油)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检验。经抽样检验,以上两批次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1年7月2日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月10日、2020年9月1日,当事人先后将其生产的2批次13箱(每箱12瓶)330ml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全部销售至西安某食品经营部。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2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先后对上述2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检验,以上2批次产品乙基麦芽酚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复检,经复检仍不合格后,及时召回未及销售的2批次产品7瓶。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芝麻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7瓶330ml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65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6000元。
案例四

三原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1年5月10日,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责任公司,对三原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车用柴油、农用柴油机油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本局遂予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4月14日,当事人购进车用柴油5吨(合计5880L) 。除抽取样品4L外,剩余5876L已于2021年6月3日前全部销售,盈利3744. 27元。该批产品检验结果为:车用柴油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VI)标准要求,检验报告结果判定为:不合格(质量指标: >60, 检验结果: 55.0)。当事人销售闪点(闭口)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0号(Ⅵ标准)要求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四条的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744.27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617.85元。
案例五

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检定周期计量器具案

2021年6月29日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陕西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计量称、压力表超过检定周期,其行为涉嫌违法。遂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条的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陕西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未经认证擅自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
2021年6月29日,三原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在监督检查时发现,陕西某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3C认证证书擅自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遂予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6月12日至被查时,共生产10㎜建筑钢化玻璃1718. 698 ㎡,12㎜建筑钢化玻璃2228. 299㎡,获利10070.65元。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出厂销售其生产的建筑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3.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007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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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裕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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