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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法院:帮人要账不择手段 非法拘禁获刑悔不该

三原法院:帮人要账不择手段 非法拘禁获刑悔不该

       四男子帮他人讨债,非法拘禁债主并加以伤害,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鹏、刘峰、王进、徐明涛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七个月,拘役五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13时许,因秦均让张鹏帮忙要账并提供了债务人金峰的电话、住址。张鹏指使刘峰、王进向金峰索要债务。刘峰又叫来被告人徐明涛开车至陂西镇南李村金峰家将金峰拉至三原县三佳宾馆412房间限制金峰人身自由。期间,因金峰对账务有异议,张鹏将秦均叫至三佳宾馆房间与金峰对账,徐明涛用拳头将金峰面部打伤。被告人徐明涛、王进开车拉着被害人金峰在陂西镇南李村张梁家取钱2000元,张鹏又让金峰打了12600元的欠条。12月20日晚、21日晚分别由刘峰、王进看管被害人。四被告人共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48余小时后于12月22日13时许将金峰释放。后被告人徐明涛、王进到三原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均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刘峰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鹏、刘峰、王进、徐明涛以为他人要账为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48余小时,期间殴打被害人,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张鹏指使其他三被告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强行索要债务,其他三被告人积极实施,故四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但张鹏在犯罪中的作用最大,刘峰次之,徐明涛、王进在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在量刑时可以此顺序对其他三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峰曾因犯罪被判刑,量刑时可适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明涛、王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鹏、刘峰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通讯员:吕鑫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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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z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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