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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4月1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4月1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保密制度方面,《条例》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秘密载体全流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清退、维修、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委托非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格资质单位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在不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中存放国家秘密载体;违反规定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赠予、出售、转让、丢弃国家秘密载体;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强调,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此外,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保密审查规范,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者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泄密案件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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