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位年过六旬的老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与另一位行走的花甲老人发生碰撞,至行人受伤。历经住院治疗、立案起诉、司法鉴定、公开庭审,最终由民事审判庭王锋法官成功调解该起纠纷案件,被告当庭履行赔偿款。
案情回顾: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道路上与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住院。伤者赵某经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骨质疏松症、胆囊炎。经鉴定机构鉴定,伤者构成十级伤残,外伤参与度评定为50%,评定误工期限为180日、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90日,后续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伤者赵某在住院治疗期间,肇事者张某已垫付全部医疗费,赵某本次诉讼要求张某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经过公开庭审,被告认为原告患有骨质疏松、胆囊炎的病症与本次事故无关,并且原告住院期间为其雇请了护工、为原告提供了饮食,原告出院后又支付过两次复查费用,伤残赔偿金比例应参照鉴定意见50%计算,误工费标准应按70-80元/天计算。
经过庭审,王法官已经较为清楚原告各项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被告的抗辩意见和诉前赔偿等事实。考虑到被告在诉前积极垫付医疗费、为原告雇请护工、提供餐饮等情况,王法官认为被告张某有良好的履行诚意和履行能力,决定给予双方一次庭后调解的机会。经过王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和巧妙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赔偿款,该起纠纷被圆满化解。
今后,我院审判部门法官将全面细致评估债务人的个人信用、履行能力、履行诚意,积极引导当事人即时履行,力求在审判阶段化解一批潜在的执行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缓解执行压力,提升执源治理效果。当庭调解、即时履行,同步实现纠纷化解和案款执行的双重法治效果,是我院法官探索提升审执工作质效的重要成果,我院将把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实践作为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的重要一环,确保司法执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打造一支执法为民、履职担当的政法队伍。
民事审判庭 周梦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