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冯妙)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尚处起步阶段,在当今这个社会矛盾频发的时代,对国家司法救助存在必要性的考量毋庸置疑,本文针对国家司法救助在我国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国家司法救助落实上所遇到的问题,以及就相关问题提出了建议和探索。
关键词:检察机关 国家司法救助 保障人权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二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随着当代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在逐年上升。通过案件形式体现出了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民事侵权案件、刑事犯罪案件等都不乏出现由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致使受害方长时间得不到赔偿,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甚至会引发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既无端占用国家司法资源,也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创伤。因此,这就从实践中凸显出了国家司法救助存在的必要性。
一、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必要性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权的保障,对切实维护人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阶段,检察机关更加需要加大救助力度,依法保障人权,维护司法绝对权威和公信。
(二)实现公平正义
有不少法律人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他们主张的是,被救助人作为权力被侵害一方,如果其合法权利得不到更好的保障,这便是非正义的。合法权利被侵害,被害人以及家属所遭受的不仅仅是财产损失,还有身心痛苦,因此,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对其予以帮助,这种帮助不仅能体现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更彰显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三)维护社会稳定
在实践中,司法诉讼中弱势群体大量存在,本身经济条件和知识水平有限,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对其和家人身心都会造成创伤。基本的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精神得不到慰藉,随之而来的是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的频发,不正确的维权途径,不合法的维权方式都会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可以帮助被救助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心灵创伤,平息不满和怨恨情绪,这有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和困境
(一)救助宣传不到位。在实践中,由于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导致许多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能主动申请救助,大多都是由检察机关先行调查了解情况,对一些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单方面的由检察机关依职权提起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不能很好的落实司法救助的辅助性。
(二)救助手段单一。《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济相衔接,有条件的话可以开展心理治疗、社工帮助等多种救济方式。但在实践中,由于多部门合作存在困难,往往以发放救助金方式为主要救助方式,很少涉及其他救济方式。俗话说,金钱不是万能的。救助金解决的只是物质损失,更严重的精神创伤以及可持续救济没有落到实处。
(三)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国家司法救助的主要方式是发放救助金,核心问题是资金保障,救助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提供经济和精神保障促使申请人回归正常生产生活中。《意见》中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救助资金基本上百分百来自统计政府财政划拨,社会和个人捐助几乎没有,这种模式对于我们基层院来说,地方财政有限,划拨司法救助的资金更加有限,从根本上束缚了我们基层院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数量以及救助金额,办起救助案件束手束脚。
三、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建议
(一)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总体上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公民对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都不了解,对救助程序、救助方式、救助范围等都从未深入了解过,这就使很多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未能及时提请国家司法救助,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提升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了解刻不容缓。一方面,加大入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多场地进行普法宣传,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法律讲堂,发放国家司法救助宣传手册,并针对群众需求进行实地解答。另一方面,加大媒体宣传,对救助完成或发放救助金时利用媒体进行大力宣传,通过舆论传播国家司法救助对人权的保障,提醒群众及时保障自己的被救助权利。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在实践中,为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扩宽救助渠道,提升救助效果,检察机关应加强与法院、公安、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的合作,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多部门联动制度和机制,将部门间合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信息互通,打通救助通道,从救助人提请申请,启动救助程序到发放救助金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式的救助模式。以“因人施救”为方式,一人一救,对丧失劳动力、需要后续治疗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将其纳入贫困户或低保范围,与医院沟通定期免费提供一定的医疗支持,与教育部门沟通,对其子女上学学费提供一定的减免,建立一个多部门间协作的长效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救助。
(三)扩宽救助资金来源
除当地财政划拨外,应以国家司法救助为名义设立专项资金,可考虑在当地财政能力内,将对犯罪行为的罚金和没收的财产,追缴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全部或部分直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并制定相关制度,严格规范专项基金按照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除此之外还要鼓励社会各界对国家司法救助的捐助,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宣传国家司法救助对社会带来的正能量,鼓励爱心人士和企业捐助,充实司法救助专项基金,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人民群众的被救助权利。
四、结语
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尚在起步阶段,需要完善的制度、程序,以及需要扩展的救助方式、救助范围、救助途径等都需要时间的沉淀。为尽早落实与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实践中,不仅需要我们控申部门的不懈努力,更需要检察机关其他部室、公安、法院、政府部门、企业、公民的参与,动员全社会投身国家司法救助实践中去,发展壮大国家司法救助力量,切实解决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救助问题,维护和保障被救助者的权益,切断因救助不到位引发的信访问题,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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