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作出不起诉决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案发后被确诊为脑梗塞,行动不便,为了依法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方便其参加诉讼活动,千阳县检察院主动上门向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张某甲等三人因经济纠纷,对千阳县某公司大门进行封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余元。千阳县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张某甲等三人虽然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但是事出有因,其堵门行为情节轻微,未对该公司造成严重影响,也没有达到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依法对该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张某甲家中,承办检察官向其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通过释法说理阐明了作出不起诉的理由,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治宣传和批评教育,张某甲表示这次教训很深刻,自己充分认识到了错误,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吸取教训,严格遵纪守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王博)

